FB專頁:美國稅務觀察筆記
相信讀者們或多或少都有聽過成立海外公司避稅的說法。在現行的法規之下,美國稅務居民在海外設立公司,真的可以避稅嗎?美國的現行法規又如何管理這些海外公司呢?
簡單來說,政府要查核有三個步驟 (1)辨識股東 (2)辨識所得 (3)當年課稅
(1)辨識股東
每年報稅的時候,如果納稅人或企業持有外國公司10%以上的股票 (直接、間接、透過上層母公司結構性持有都算),需填寫 5471表申報自己在海外公司占有的股份。如果美國10%以上的股東持有一間外國公司超過50%,這間外國公司就會被當成美國的受控外國公司(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, CFC)。
(2)辨識所得
找出受控外國公司CFC的 “Subpart F Income (下稱F型所得)”
一旦某外國公司成為美國企業或個人的受控外國公司後,第二步
是辨識這些所得是不是F型所得,如果是,那即使錢留在海外,美國政府也會當年就課稅。什麼是F型所得呢?類型很多,我給它的定義是,不需要成立這間海外公司也能賺取的收入。
F型收入 (主要類型)
(a)海外銷售中心收入— 歐洲向美國買商品,歐洲付錢給美國海外子公司,再由美國出貨。
為什麼不直接付錢給美國就好? 是不是想把錢留在海外子公司?
(b)海外服務中心收入 — 海外子公司提供服務給美國母公司,母公司付錢給海外子公司
都是同一集團的,為什麼不直接自己內部提供服務就好?
(c)海外控股中心收入 — 子公司在海外負責控股,收取股利
為什麼不直接由美國母公司掌管股票? 非要到海外去?
這三類就是很典型的F型收入。
那哪些海外子公司的收入不會被視為F型收入呢?
非F型收入
(a) 子公司不是在低稅區 (低於美國稅率90%以下)
例如美國母公司成立子公司在台灣,台灣的企業稅率跟美國差不多,看樣子不是要逃稅,不算。
(b) 子公司在當地製造商品
這間子公司可能是因為當地適合生產該商品所以成立的,不是為了逃稅,所以不算F型收入。
(c)子公司在當地銷售
這間子公司可能是因為要銷售給當地人所以成立的,不是為了逃稅,所以不算F型收入。
(3)F型收入->當年課稅
當海外子公司被視為受控外國公司CFC,它賺的F型收入就會被美國當年度課稅 (所以藏在海外也沒用)。 例如:
美國A公司2019年應稅所得100萬,它控制的海外B公司2019年有F型收入50萬,那2019年美國A公司要繳的企業稅就是150萬 x 21% = 315,000
這麼一來,藏錢在海外就失去了避稅的功能了。因為即使沒把錢匯回美國,一樣得當年繳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