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籍美國人返台遠端工作的稅負風險?

美國稅務觀察筆記
3 min readAug 22, 2020

--

Facebook: 美國稅務觀察筆記

You-know-from-where肺炎已經折騰了美國半年多,導致不少在美國公司上班可遠端工作的員工領著美國的薪水,飛回台灣工作。隨著傳說中的183(天)步步逼近,處於這樣工作模式的美籍勞工朋友們開始擔心潛在的稅務問題。究竟美籍人士飛回台灣工作要注意繳哪邊的稅負呢?

[183到了,該繳稅囉]

(題外話我現在才發現183 Club中的黃玉榮才176,早知道我當年…)

很多人會有個觀念,我沒住滿183天就不用繳這邊的稅,但真的是這樣嗎?

一、台灣個人稅的規定

所得稅法第8條說明哪些所得算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其中

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之報酬。如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,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亦屬之。

這邊有明確的說明,如果在台灣居留並工作超過90天,美國領的薪水就算是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就有在台灣繳稅的義務囉。

有人說:海外所得在台灣不是有670萬的免稅額嗎?美國薪水不算嗎?

Ans: 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是海外所得。(圖片來源:常威 — 金融評論專欄)

最低稅負制的概念是,如果圖中的(B)比較高繳(B)的稅,如果(C)比較高則繳(C)的稅。一旦成為中華民國來源所得,就算在普通稅負的(B)裡面而非最低稅負制的(C)的框架中,自然沒有670萬的扣除額囉!

二、美國個人稅的規定

如本專頁之前文章[我是不是美國的稅務居民]討論,有美國公民或綠卡身分無論在哪居住,都必須要每年申報美國的個人稅。

但美國有個海外工作者的免稅額,就在台灣工作而言(台美沒有租稅協定所以較嚴),如果一年在美國境外超過330日,海外勞動收入有$105,900美金的扣除額

三、美國公司的稅負問題

在國際稅法中,有個概念叫做常設機構(Permanent Establishment)。簡單來說:貴國的公司派人來我國幫公司賺錢,雖然沒有掛招牌,但我還是把這個勞工視為貴國公司的延伸(分公司的概念)。既然貴國公司的分公司在我國賺錢,是不是應該要繳稅?

台灣對於常設機構的規定可參考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

本準則所稱常設機構,指企業從事全部或部分營業之固定營業場所。

二、於該固定之場所持續營業達六個月以上,或未達六個月但定期於該固
定之場所營業。

所以好幾間有員工回台遠端工作的美國雇主都很緊張,開始發通知緊急要招員工回美國,是因為擔心連公司都得在台灣報稅繳稅。

結論:在台灣工作超過90天以上,領美國的薪水,還是要報台灣的綜所稅(個人稅);美國也要報稅繳稅,但台灣繳的稅可以抵美國個人稅(用Form 1116 或 Form 2555);如果員工返台超過6個月被認定成常設機構,那美國公司也可能要報繳台灣的稅唷。

--

--