美國設立信託真的可以省稅嗎?

美國稅務觀察筆記
5 min readAug 20, 20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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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:美國稅務觀察筆記

每場稅務講座的聽眾朋友發問,總會有朋友提到信託(Trust)省稅的議題。信託真的可以省稅嗎?

(警語:信託是一種法律契約,內容可以安排的十分複雜,本文僅就普遍的情形進行描述及討論,設立前請諮詢專業人士。)

當年過中年,可能累積了一筆財富,有車有房有股票有基金還有一台PS4,卻對於虛無飄渺的未來感到恐懼,不知道要不要買一台P̵S̵5̵(X),不知道如果哪天無法自主財產時,能夠有什麼預先規劃的措施?此文簡單的討論一下信託的功能與設立的目的。

一、遺產的分配

一般而言,遺產的分配有幾個常見的管道

1.法院認證(Probate)

美國各州對於遺產是否需要經過法院認證程序設置不同的門檻,例如在加州遺產總額超過15萬元,無論有沒有遺囑(Will),都必須經過法院的認證程序才能分配。法院認證程序非常耗時,花費金錢成本大約是3%-8%的遺產總額的費用,完成整個程序約莫六個月到三年皆屬正常。

法院遺產認證程序首先必須經過遺囑驗證、指定執行人及代理人、提供擔保金、釐清遺產項目與內容、衡量遺產價值、通知債權人並償還生前債務,之後申報遺產稅完成,才可以分配遺產。如果被繼承人未設立遺囑,則依法分配給最親近的親人。

對於這樣曠日廢時且費用成本也高的程序,很多人避之唯恐不及,希望可以更有效率的傳承。

2.聯名共有(Jointly owned)的財產完稅後自動分配給聯名者

使用Joint Tenancy或 community propert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都是常見的聯名共有的持有財產方式(可參考前文:房產的持有方式)。例如ABC三人聯名共有一間房產,A過世後並申報完納遺產稅後,自動由BC聯名共有此房產,無須經過法院認證程序。但聯名共有的方式可能會因為其中一人的債務,牽拖到其他所有權人。

3.信託

若將財產置入信託,當契約要件發生時(例如身故或無法自理),受託人可依照信託的內容使用或處分財產,這些財產就不需要透過法院認證才可以分配。透過事前的規劃避免未來的法院認證程序。

二、設立信託

信託的設立有三個角色:設立人(Settlor 或稱 Trustor)、受託人(Trustee)及受益人(Beneficiary)。而信託主要可區分可撤銷信託(Revocable Trust)跟不可撤銷信託(Irrevocable Trust)。有些信託可以由同一人擔任,有些則必須為不同人,以下分述。

1.生前信託(Living Trust)

常見的可撤銷信託,三個角色可以為同一人。例如A先生是設立人、受託人兼受益人,他可以隨時更改信託內容,移進移出財產。信託中的財產產生收入,也是由A先生報稅繳稅。

有天A先生無法自理財產,則由信託的代理人執行,按信託內容使用財產照護他跟家人。如果A先生離世,信託財產就申報繳納遺產稅後,按照內容條約分配。

可撤銷信託一般而言就沒有防追債的功能(因為財產可以自由移入移出),只提供要件發生時(例如離世或失能)的財產處理方式。

2.不可撤銷信託

顧名思義,將財產放入不可撤銷信託將失去控制權,三個角色(設立人、受託人及受益人)通常也不會是同一人。不可撤銷信託類似一個獨立的個體,財產轉入可能產生贈與稅,產生所得也是按照信託的稅率級距課稅(圖片來源)。

信託一般收入稅級距
信託資本利得稅級距

比起個人稅的級距,不可撤銷信託的稅率級距更嚴苛。而且一旦轉入,就失去了控制權,必須依照條約內容由受託人處分。

3.AB 信託

AB信託是常見的配偶信託型態。配偶共同持有財產,一旦一方過世,財產平分為A與B兩部分。過世的一端財產進入B區間,成為不可撤銷信託性質。B部分申報遺產稅並完稅後,按照信託內容分配B部分的財產。而生存配偶的A部分仍保有可撤銷信託的性質,A離世後,再按A的信託內容分配其遺產。

結語:信託的部分變化繁多,謹列舉簡單常見的信託型態介紹給讀者了解。信託規劃能否節稅端看財產類型跟信託內容的訂定,信託設立的目的主要還是較常用來避免繁瑣的遺產認證程序。每個人與家庭的財產規劃方式不同,建議還是要諮詢專業的律師及會計師協助設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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